發票誤交他單位 報備免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但考量到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或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時未依據所申購之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參考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 47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