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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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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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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3-進口特種貨物之關稅完稅價格為特種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
張貼者:
2011年8月5日 下午5:38
和記記帳士事務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所稱關稅完稅價格,為進口特種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依本部
78
年
6
月
2
日台財關第
780178086
號函規定,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案件,其課徵關稅之完稅價格不適用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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